| 欢迎参观网站(大陆地 需用突破封锁软件): http://www.uocn.org/bbs/中华...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孙文书 一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 民主义,五权宪法,以建设中华民国。 二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 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,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,以足民食;共谋织造之发展,以裕民衣;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,以乐民居;修治道路、运河,以利民行。 三 其次为民权。故对 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,政府当训导之;以行使其选举权,行使其罢免权,行使其创制权,行使其复决权。 四 其三为民族。故对 国内之弱小民族,政府当扶植之,使之能自决自治。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,政府当抵御之;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,以恢复我国际平等,国家独立。 五 建设之程序,分为 期:一曰军政时期;二曰训政时期;三曰宪政时期。 六 在军政时期,一切 度,悉隶于军政之下。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,一面宣传主义,以开化全国之人心,而促进国家之统一。 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 ,则为训政开始之时,而军政府止之日。 八 在训政时期,政府 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,到各县协助人民,筹备自治。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,全县土地测量完竣,全县警卫办理妥善,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,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,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,誓行革命之主义者,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,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,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。 九 一完全自治之县, 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,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,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,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。... |